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事故的成因分析,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中指称的“责任”的内涵。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惟一依据的论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责任,而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2.交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处理事故、处罚责任人;而法院负责审查处罚的合法性、分配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的职责是完全不同的。
3.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将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分配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但这并不说明它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分配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档案
日志
相册
视频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